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22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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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问题
  (一)企业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同时需增报购买货物情况的证明材料,即供货企业证明(发票、购货合同、供货企业开具的证明等)。出口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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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doc    
附件2:《商贸企业走逃户上报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