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0]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0-2-2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37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