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11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最近,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及我省的贯彻意见》(穗财法[2004]696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中家禽行业涉及的范围包括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和家禽冷藏冷冻业务(以下简称家禽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于同时从事其他业务的纳税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减征范围按家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确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家禽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开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分开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