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发票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41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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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反映,目前我省烟草商业企业对外销售卷烟普遍存在使用计算机开具“销售小票”替代发票作为收付款核算凭证的违法行为,为规范烟草商业企业的发票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现就烟草商业企业卷烟销售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统一由“子公司”申请印制。我省烟草商业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已按照新的经营管理机制运作,组建有海口、三亚、琼海、儋州4个子公司,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子公司在规定经营管理辖区的市县也均已成立了卷烟营销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卷烟销售经营许可证经销商的卷烟供应,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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