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4]52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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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中的“含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仓库存储货物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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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