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30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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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反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不低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分类折旧最低年限标准的,按纳税人财务处理的折旧年限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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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5-1-1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四)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18
实施时间:201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