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统一发票和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4]2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4-11-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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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
  一、货运发票有关问题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章)中税务机关代码问题。根据总局信便函[2004]136号规定,我省地税机关的代开章中税务机关代码统一为9位数
  (第1位为国、地税区分码,后8位为现有的税务机构代码)。如果各县、市(区)局等有若干个代开票窗口需刻制多枚代开章的,在代开章中“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后加刻“1、2、3……”以示区别。代开章的规格仍按闽地税发[2004]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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