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征[2000]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特许权使用费”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