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1]1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7-2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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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减少和避免票据使用差错,提高票据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原使用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种类和式样进行简化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等)以及部分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从2001年10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新版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各地尚未用完的原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仍可继续使用至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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