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8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6-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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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测算酒类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前后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酒类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啤酒企业2000年销售的各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应按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销量加权平均计算。各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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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