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实行定率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征[2000]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3
实施时间: 2003-7-23
失效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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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0]3号)精神,现就我市私房出租户出具出租合同、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税收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率征收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1、出租:按10%综合征收率征收;  2、转租(个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按7%综合征收率征收。  港、澳、台脑及外籍人员出租和转租私有房屋也分别按综合征收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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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