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14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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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通告,迅速将有关精神告知纳税人。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抄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二、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三、纳税人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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