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5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5
实施时间: 2003-2-25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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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对于在2003年1月至2月发生的应征收增值税而未征收增值税的,应在2003年3月底前作补税处理,补税时其所属期可为补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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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