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4]13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7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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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实行按季申报预缴税款。对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较大需实行按月申报预缴税款的,由省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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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