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9]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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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产货物纳税人建筑业劳务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者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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