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3]23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29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区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确认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为汇总纳税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年来一直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促进企业发展,对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继续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在拉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如下:
  1、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喜马拉雅饭店
  2、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3、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矿泉水厂
  4、西藏圣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5、西藏国风广告有限公司
  6......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