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维简费和新井建设基金税前扣除的函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30
实施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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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维简费用和新井建设基金予以税前扣除的报告》(国投新集[2002]6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包括井巷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塌陷补偿费应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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