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流管办[2007]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7-12-1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现将《规定》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按照《规定》管理。
  二、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起,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三、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应填报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