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8
实施时间: 200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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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企业全部或部分是合伙性质的,年度终了后,应汇总投资者从其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税率,再按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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