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8
实施时间: 2001-8-2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酒类产品:“品目名称”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0.5元/斤分别填列。
  (二)烟类产品:“品目名称”栏:按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4......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