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及时向出口企业传达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加快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申报速度。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以保证申报单证不在初审、复审环节滞留。
  二、要组织力量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前提下,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