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27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
实施时间: 20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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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对个人投资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抵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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