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30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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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电信企业的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在销售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电信企业制作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发生的实际费用进入当期成本,用户在实际使用时不再进行帐务处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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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