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2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8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其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被侵犯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