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