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康源电热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32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4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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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马鞍山、淮北市、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安徽康源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电力生产企业,1996年11月成立,其注册地在合肥市,拥有合肥电厂1#机组等退役、技改发电机组(具体见附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力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现就该公司有关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康源公司所属发电机组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应纳的增值税,在发电环节按每千度厂供电量25元预征,由康源公司按月结算。具体办法是:机组按当期厂供电量和预征税额计算发电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按月向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司按当期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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