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7
实施时间: 2000-7-27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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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同)之间或者与地方企业进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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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