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13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1
实施时间: 2000-7-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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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亳地税[20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拖拉机征免界限问题
  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年,安徽省政府《安徽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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