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09]17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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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已计发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
  按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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