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18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
实施时间: 2001-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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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池地税[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接的建筑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经营,承包合同约定,一切工程款(含建设单位的材料抵工程款)均由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并由建筑工程公司在提取有关费用(包括应纳税款)后,拨付项目经理,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对项目经理取得所得的支付数额具有决定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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