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6-12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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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地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省分行及合肥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固定机构和人员,同时,应与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组织培训工作,确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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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