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1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4
实施时间: 2000-4-4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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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省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企业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计算口径等存在着做法不一,不够规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前扣除的管理制度,加强可操作性,现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税务机关在审核其税前扣除额时,应以企业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并相应作了财务处理后的净损失为扣除标准,即以固定资产原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减去累计折旧和残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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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