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0]3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
实施时间: 2000-8-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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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区县局反映新税制实施六年,实施之初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保存期已经超过五年,对保存期已超过五年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否可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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