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教[2009]9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21
实施时间: 2009-9-21
失效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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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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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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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教[2012]2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4-20
实施时间:201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