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3]63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5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从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按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