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6
实施时间: 200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合肥、淮北、毫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巢湖、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2000]75号),要求向其所属多经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鉴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