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5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3
实施时间: 2001-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1]44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难以及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开票需要调整其开票限额。为加强对税控专用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即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低于100万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