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2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10-1
失效时间: 2010-6-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2
实施时间:2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