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9]3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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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核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坏账损失。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资产损失(坏账损失除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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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纳税人资产(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