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采集销售原料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30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5
实施时间: 2004-9-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单采血浆站销售原血浆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聊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货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