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5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9-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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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配合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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