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9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9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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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长白山保护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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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15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31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