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2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3
实施时间: 2004-8-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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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选择该地作为汇算清缴地点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经营管理所在地”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内容。
  二、对于符合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的,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允许纳税人对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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