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象屿保税区企业保税货物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流[2000]2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6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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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象屿保税区各企业:
  鉴于海关对保税区实行特别的货物监管方式,对象屿保税区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的税务管理具体问题,暂规定如下:
  一、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内的销售,按《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40条执行。
  二、保税货物往保税区外销售,如是以购买方以来料、进料手册或免税进口批文方式购买的,或是以购买方向海关报关征税进口的,区内销售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购买方加盖象屿海关印签的报关单复印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留存备查),另附表逐笔列明上述销售额及单证;对未附表列明有关情况及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则一律不可从其应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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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