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通用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3]26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6
实施时间: 2003-6-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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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通用发票管理,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将门征窗口通用发票作为税务机关为专业市场内经营户代(监)开发票的单位,为了减少浪费,可继续使用已印制的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用完后改用工商业类普通发票,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二、外县(市)到本辖区临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可申请购用工商业类普通发票。对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发票可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及填开,并限期缴销发票。对未提供或不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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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第四条第一款“门征窗口通用发票一律由国税干部负责开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开具” 被如下法规停止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9]110号  
发文日期: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