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1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1
实施时间: 2005-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除应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八、九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