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6]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为确保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序开展,各单位在组织户管外贸企业备案货物出口申报时,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备案出口货物和非备案出口货物分批次申报。对同一出口单证上既包含备案出口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