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16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8
实施时间: 2004-8-18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13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消费税的,除提供申请退还增值税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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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