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6]9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8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9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