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
发文文号: 山东省税务局地字第1号公告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52-5-22
实施时间: 1952-5-22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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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开征房地产税之本省各城市[注①] ,经划定为征收房地产税区域内的房地,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条例及本办法之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房地产税。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使用人代文税款后得待据向产权所有人抵交租金。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各款减免范围的解释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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